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某某一案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资料图)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公司正常经是否可以当然的否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某某有限公司是否发生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原告的股东权利及在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其他权利是否收到严重损害。
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司正常经营并不可以当然的得出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
仅从文义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可有两种理解,既可解释为公司的经营以及内部管理,也可理解为公司为经营所进行的内部管理。前一种理解包括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后一种理解则与经营状况无关。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带来的问题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时是否要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从立法本意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主要是指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如果将公司亏损作为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将会给大股东、实际控制股东等压制其他股东提供“合法”借口,使得其他股东在公司盈利的状态下既享受不到投资的利润,又无法及时地从公司退出,这一结果不应当是立法者的初衷。
二、某某有限公司是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一、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某某有限公司自原告成为其股东以来(2001年9月15日),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亦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机制已经失灵。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这种情形,属于判断公司是否出现股东僵局的重要参考因素。某某有限公司持续未召开股东会、没有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某某有限公司已经不再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第二、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行为已不再是体现权力机构的意志
由于一直未召开股东会,出现股东会僵局。此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方某某管理公司的行为,已不再依据股东会的决议,不再贯彻权力机构的意志,相反,体现的正是对立股东中一方的意志。可见,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会机制的失灵已进一步影响到执行机构的运作,有违《公司法》的相关原理与初衷。
第三、某某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无法正常行驶监督职权
某某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一名,就是原告,但是原告并不能正常行驶监事的职权(公司法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无法有效的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方某某的行为进行监督及纠正。可见,某某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以及无法发挥监督机构。
三、某某有限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陈某某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一、被告及第三人一直拒绝原告查阅公司相关会计账册
第二、在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一直都承认公司是盈利的,但是自原告成为被告股东以来就从没有参与过分红
四、某某有限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虽然原告之前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及要求被告回收自己的股权,那是因为原告不太熟知公司法,但是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是被告都拒绝协商。
五、被告及第三人当庭拒绝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调解建议,矛盾已经激化到不可调和的阶段。
在庭审完成之后,原告当庭表示愿意调解,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求能化解双方的矛盾。
原告当庭提出由于双方已经无法协商,希望被告能按市场评估价值收购原告的股权或者由第三人受让按市场评估价值受让原告股权(这也是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的),但是被告及第三人当庭就回绝了原告这样的合理要求,虽然起诉之前,原告未曾向被告及第三人提过这样的要求,但是被告及第三人当庭否认,就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的矛盾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已经无法解决
综上某某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机构,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均无法正常运行,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其没办法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