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汤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地时,碰撞到前方周某同向驾驶的车辆尾部,导致两车损坏、汤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汤某驾车离开。经交警认定,由汤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汤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情形,故商业险拒赔。驾驶员汤某以交警事故认定书仅记载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并未直接认定肇事逃逸情形,不认同保险公司的结论,故诉至法院。该案经过法院一审及二审,均认可保险公司主张,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此案汤某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应视为肇事后逃逸,属于商业保险免责范围,判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无需赔付。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驾驶员汤某在发生事故后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离开现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以及相关免责条款拒赔,经过法院一审及二审,均认可保险公司主张,所以此案属于商业险保险除外责任。

三、案例启示

交警事故认定书仅记载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所涉事故标的车驾驶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根据本案此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肇事后,汤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有,经保险公司申请调取的驾驶员汤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1次问讯笔录中显示:

问:为何不报警处理?

答:当时自己认为应该是追尾事故。于是就想自己维修车辆,并未想到要报警处理。

驾驶员汤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2次问讯笔录中显示:

问:为何你事后没有报警?

答:我害怕要承担责任就没有报警,想自己去修车了结。

综上,被告汤某客观上有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事实,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符合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故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根据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判定保险公司商业险无需赔付。

那么,发生事故后又该如何正确应对呢?

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相关理赔人员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将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交通事故逃逸情形构成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在此,中国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避免触犯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迅速报警和报保险公司。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