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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帮信”即“帮凶”(引题)
出售对公账户 非法牟利落网(主题)
太原晚报讯(记者 刘友旺)出售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就能享受“分红”、轻松获利高额报酬?殊不知,这种所谓的“生财之道”其实是让自己沦为了犯罪“工具人”。8月17日,娄烦县公安局通报,警方根据一起刷单诈骗案,将出售名下对公账户的运城籍男子秦某抓获归案。
8月14日,娄烦居民尹女士在网友的忽悠下,通过手机刷单赚外快,结果被骗25万余元。接到报案后,民警分析研判发现,尹女士被骗钱款中的5万元转入到了运城市夏县人秦某名下的对公账户内。进一步侦查,民警初步查实这个对公账户涉及多地多起电诈案件,涉案金额较多,秦某的行为涉嫌“帮信罪”。
8月15日,办案民警赶赴运城市夏县,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秦某对自己为轻松获取高额报酬,将名下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民警介绍,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购、出售、出租“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此外,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些单位和人员开办贩卖“两卡”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仍逃不过法律惩处。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法律链接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