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下水管道堵塞了,李小姐让丈夫买点管道疏通剂回来通一通。管道疏通剂买回来后,李小姐按照疏通剂瓶身上的使用说明,用水配合疏通剂,倒入了下水管道。没想到,意外发生了,疏通剂在倒入水后发生了爆炸,喷溅的高温腐蚀性液体落到了李小姐的脸上、胳膊上和脚上。


【资料图】

经过治疗,疤痕永久地留在了李小姐的脸上。一个简单的疏通下水管道,给李小姐带来了两个十级伤残的面部畸形,成为了李小姐一辈子的噩梦。

李小姐在痛苦万分的情况下,将管道疏通剂的生产商A公司和销售商B公司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

3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松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小姐认为,因管道疏通剂的质量瑕疵、存在安全隐患、未能特别提示禁止使用温度,导致她面部大面积烧伤,遗留疤痕严重毁容,构成伤残,要求两公司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

生产商A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管道疏通剂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且在产品包装上公司注明了应使用40℃左右的温水或常温水。为此,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品质部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检测报告,以证明管道疏通剂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所以A公司拒绝赔偿李小姐任何费用。

销售商B公司认为,自销售该疏通剂以来,从来没发生过这样严重的事故发生,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在网络页面的使用说明中注明“本品具有强腐蚀性,使用时应穿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保持环境通风,不得靠近或对准管道口观看。如不慎接触皮肤、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李小姐在使用疏通剂的过程中,并未穿戴橡胶手套等。所以也不同意赔偿李小姐任何费用。

不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都拒绝赔偿李小姐的任何损失,这让李小姐非常气愤,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生产的管道疏通剂,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但是,A公司在疏通剂的包装上未提及可能发生爆炸的情况,更在包装上注明“严重油污堵塞推荐用40℃温水,可以大幅提升疏通剂的反应化解能力”,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产生如果使用40℃以上热水会有更好除污效果的错误判断,因此,产品警示说明方面的缺陷使管道疏通剂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且这种危险危及到人身和他人财产的安全,足以构成产品缺陷。故被告A公司应承担生产者责任。

B公司作为管道疏通剂的销售者,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从购物页面关于疏通剂使用说明的页面布局和文字内容来看,对于涉案管道疏通剂的安全警示说明并不明显,未达到足够警示提示。故被告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注意到涉案管道疏通剂购买页面中载有“使用时应穿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保持环境通风,不得靠近或对准管道口观看。如不慎接触皮肤、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然而原告在使用该疏通剂过程中,未穿戴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为李小姐未严格按照销售者的使用说明使用涉案管道疏通剂,应对其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158000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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