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不行使“洪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洪城环境”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

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洪城环境本次不行使“洪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洪城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587 号)

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1,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80,000 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4%、

第三年 0.6%、第四年 0.8%、第五年 1.5%、第六年 2.0%,存续期 6 年。

   “洪城转债”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

期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7.13 元/

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6.21 元/股。

   二、关于“洪城转债”赎回条款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中约定: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

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30 日,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8.07 元/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审议情况

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

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洪城转债”的提前赎回

权利,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且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期

间,在“洪城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洪城转债”的提前

赎回权利。从 2024 年 5 月 31 日(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起重新计算,当“洪

城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时,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洪城转债”

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在本次洪城转债满足赎回条件前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交易洪城转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不行使“洪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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