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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视频网站上看剧,但又不想充值成为会员。有人从中发现了“商机”,趁机私刻光碟、倒卖视频资源,短短8个月经营额就将近百万,这样的不义之财也给被告带来了牢狱之灾。今天(4月25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2020年7月2日,南京的两名市民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们从某网站上购买了多部热播剧的影视光碟,可在观看时发现字幕、口型都对不上,怀疑买到了盗版碟。警方展开调查,锁定了嫌疑人蔡某某,并在同年7月14日,远赴广东将蔡某某抓获,现场查扣了2800多张影视光碟,经过鉴定,全都是盗版出版物。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伟介绍,“被告是通过优酷的会员下载热门影视剧影片,他自己购买了一些设备,主要是刻录机来刻成光盘,并自己打上一些字幕,然后通过网站进行出售”。
蔡某某称他自己也是剧迷,在网上发现不少人不想充会员,但又想看影视剧,于是他想出了这条生财之道,从2019年12月到2020年7月,蔡某某的销售额达到了96.7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因此,判决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58万元。
李伟介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法定标准,违法所得达到了3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5万元,或者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达到1000张,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违法所得达到了15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25万,或者非法复制的产品张数达到了5000张,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就达到了升格刑,起点刑就达到了3年,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表示,如今,大量创作者选择将自己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视听作品上传分享在网络平台,希望吸引更多人关注。但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从各大平台下载、复制他人的作品后,或是直接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平台吸引流量,或是刻成光盘再次售卖,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李伟说,“购买一些盗版的书或者网站上未经许可就去下载一些影片供自己欣赏,仅仅欣赏本身或者阅读也不提倡,不仅因为阅读感、体验感不好,也侵犯了他人的知识权利,如果情节严重还构成了刑事犯罪,就更得不偿失”。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