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性骚扰不是对男性的冒犯,相反这对社会进步和两性关系,都是一个重要的帮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最近,知名编剧史航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骚扰的事件不断发酵。5月1日,史航对此回应称“情况不属实”,否认了自己所遭到的指控。但目前,已经有更多疑似受害者站出来发声。

尽管此事尚无定论,但可以看到公众对性骚扰事件的关注度在持续提高。因此,我们需要弄明白,法律上如何界定性骚扰,被害人该如何证明以及讨论性骚扰并不可耻。

性骚扰涉及人格权

要理解性骚扰,就必须引入“性自主权”这个法律名词。

“性自主”是指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接受或是拒绝与性相关的行为,不受他人强制。所以,我们在讨论性骚扰的时候,其实是在谈论一项人格权。

涉及性暗示或者性邀请,个体有权利说“可以”或者“不可以”。这种自主权存在法律边界,比如卖淫就是违法的。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双方都是成年人,也不能滥用性自主权。

如果性自主权被侵害,我国法律会提供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三种层次的保护。猥亵、强奸等严重侵犯了性自主权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行政处罚。

而前文所说的性骚扰,因其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或其他任何方式使被害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也侵犯了性自主权,法律为被害人提供民事保护。

考虑到这种行为不仅与性相关,还与职场相关,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皆对性骚扰形成了以人格权保护为核心、以职场保护为辅的保护模式。

2023年3月,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把对性骚扰的职场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更为先进的水平——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都被视为“性骚扰”。

这意味着,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将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这是性骚扰定义上的重大完善,也将带来性骚扰行为证明模式的转变。未来,应当由男性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受欢迎”的。

证明存在现实困境

那么,为何走进司法流程的性骚扰案件这么少?这正说明了性骚扰案件证明的困境。

过去的性骚扰案件,往往缺乏对行为发生的客观证据,而部分受害人也缺乏证据收集意识,使得骚扰行为存在的证明都无法完成。

在一些被支持的性骚扰侵权案件中,法院多从事前双方的关系、事中行为发生的背景、事后原告的反应,来推测被告的行为是否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

这其实加剧了当事人证明难度,也隐形地要求一个完美被害人,即之前不能和行为人关系太好、必须当场说不、必须马上报案等。

而如果女性被害人只负责承担性骚扰事实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由男性被告以行为“受欢迎”抗辩,那么男性需要对该抗辩事由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要把问题摆上台面

很长时间以来,性骚扰被认为是正常的。比如,课堂上有人讲黄段子,刚开始大家认为是一种幽默,直到有学生投诉这是性骚扰,这种行为才收敛了。

因此,为什么公众要讨论性骚扰?这就是提醒大家,违法的红线在哪里。偶尔的越线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但这条红线必须存在,让试图越界的人产生紧张感。

正如同禁烟令的颁布一样,在禁烟令实施之前,室内场所乌烟瘴气。而此后,抽烟的人小心了,反感抽烟的人也敢于制止了。

因此,讨论性骚扰、揭发性骚扰,是把问题摆到了台面上,人们才会意识到这真的是个问题,继而想办法解决问题。

事实上,讨论性骚扰也不是对男性的冒犯。相反,它对社会进步和两性关系,都是一个重要的帮助。

当前已进入公共舆论视野的性骚扰相关事件,也许正是一个把问题摆到台面上、让人意识到这个严肃问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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