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一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二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六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2、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3、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4、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5、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6、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7、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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