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申请劳动仲裁是权利,岂能变成求职“污点”
“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发帖提问。这些劳动者多遭遇收入降低或劳动合同解除,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却又担心影响接下来的求职。一些劳动者在与所在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商议离职事宜时,被HR告知:“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
据报道,不仅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HR告诫说“不要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影响接下来的求职和择业,而且有劳动者已接到录用通知,但用人单位通过背景调查得知其有过劳动仲裁经历,随即宣布录用通知无效。如果说,前一种情况是赤裸裸的威胁,后一种情况则证实,一些劳动者求职时,有过申请劳动仲裁的经历被视为一个“污点”,成为劳动者就业路上的“拦路虎”。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中规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总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但在有的用人单位看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无异于一种求职“污点”。究其原因,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道出原委:申请劳动仲裁表明当事员工是“不稳定因素”,如果录用该员工,未来工作中可能给公司带来比较大的管理成本。换句话说,在某些用人单位眼里,申请过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属于职场上的“刺头”,既然之前申请过劳动仲裁,今后稍有不满还会这么做,用人单位会因此付出相关成本。
这显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误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和渠道。解决劳动争议一般先走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再走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一样,都是居中解决纠纷,不少用人单位也在劳动仲裁中胜诉。所以,用人单位要改变对申请劳动仲裁的偏见。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和维权勇气的展现。部分用人单位不希望录用有过申请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担心“被维权”,但指望用人单位自动修正偏见不太现实。为维护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要求将仲裁信息保密;法律层面也可考虑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信息明确为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中发现求职者申请过劳动仲裁,后者可以个人隐私遭泄露为由,要求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申请劳动仲裁不是法定的拒绝录用的情形,用人单位如果以求职者申请过劳动仲裁为由拒绝录用,也涉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以求职者申请过劳动仲裁为由拒绝录用,这是部分用人单位霸道、任性的一个典型表现。对这种职场霸道行为,立法、执法环节都应当以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侵权行为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