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强调互联网广告必须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该指南特别指出,未明确标注“广告”的消费测评附带购物链接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随着互联网广告不断演进,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兴起,广告与内容出现了明显融合,加大了管理部门和用户辨别广告的难度。监管部门也在及时跟进相应措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对广告发布者责任和义务的规范。然而,广告形态的创新往往快于监管措施,特别是互联网广告的个性化和隐蔽性,使得管理面临较大挑战。此外,互联网广告涉及广告主、广告平台、网络运营商等多个主体,责任界限的模糊进一步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

互联网广告越智能,越需要更加精细化、智能化的监管。技术的进步也提供了新的监管工具,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使自动检测和标记广告内容成为可能,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监管部门要用好这些技术工具,切实织密监管网络。

平台作为广告发布的主要渠道,也需强化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将其融入运营规范。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的同时,与监管部门紧密合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也是平台应尽的责任。

有关部门应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要求企业和相关主体诚信经营,主动标识广告内容。要为用户提供畅通渠道,鼓励监督和反馈,共同促进互联网广告治理。管理规范、技术赋能、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共同发力,才能精细化监管,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系统。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林紫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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