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下称《仓单办法》)共计八章、六十九条,主要按照“仓单生成—仓单流通—仓单注销—质量复检”的业务流程进行编排,体例结构更加清晰合理。《仓单办法》未对原规则进行实质性、影响市场参与者权利义务的重大修改,但从提升规则质量的角度出发,对规则内容进行了部分细化性、规范性优化,并且增加了体系变动后必要的衔接性条款。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仓单办法》主要新增了两类衔接性规定。一类是原规则中部分内容直接拆分到品种细则后,增加“XX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衔接性规定,主要包括各品种适用的标准仓单类型、标准仓单有效期、商品入库和出库流程等事项。另一类是《仓单办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个别品种的特殊规定调整到品种细则。为了避免市场参与者在使用规则时,忽略了特殊性规定的存在,相应增加衔接性规定“XX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XX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衔接性条款中指明具体品种,也为市场参与者使用提供了便利。《仓单办法》涉及的第二类衔接条款主要有五项。
一是对于当月交割的仓库标准仓单的注册申请时间,一般是在最后交易日下午3点前,只有白糖品种是交割月第5个交易日下午3点前,将白糖的特殊规定调整到品种细则,并说明“白糖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时间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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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仓库入库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果的时间,《仓单办法》规定一般时限,将棉纱、红枣特殊规定调整到品种细则,并说明“棉纱、红枣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复检完成时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是对于厂库商品出库复检的项目,一般是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而动力煤品种只能针对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等几个规则列明的指标提出复检。将动力煤特殊规定调整到品种细则,并说明“动力煤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复检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是对于仓库入库、出库商品的复检中,棉花均适用公检制度有关规定,不适用《仓单办法》关于复检的一般规定,相应将棉花特殊规定调整到品种细则,并增加衔接条款。
五是对于厂库出库商品的复检中,棉纱、苹果、花生除适用一般规定之外,还有品种相关的特殊规定,将特殊规定调整到品种细则,并增加衔接条款。
记者还了解到,《仓单办法》对商品质量复检部分内容通过细化性修订和抽象概括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对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复检机构确认等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方便市场参与者使用。
一是关于仓库出库复检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原规则对于仓库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情况,规定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商品调换、加工处理、补偿或者赔偿责任;而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中,规定免检品牌商品注册仓单时按照交易所规定免于质量检验的,生产企业等市场参与者承担免检商品质量责任。为提升规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修改,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中列明“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
二是关于厂库出库商品复检机构的确定。原规则规定“厂库复检由质检机构进行。复检机构由郑商所指定并公告。”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体现出复检机构的确定方式,根据业务实际并参考仓库复检机构确定方式,将相关规定细化为“复检机构由提货人和厂库在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三是关于仓库入库商品复检机构的确定。原规则对于不同品种仓库入库检验阶段复检机构的选取采用列举方式进行规定,如“白糖、PTA、甲醇、硅铁、锰硅、棉纱、尿素、纯碱、苹果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在规则制定中,依据的原理是入库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的品种,复检机构为原指定质检机构;入库检验由仓库负责的品种,复检机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相应将上述关于复检机构选取的规定进行抽象概括,与原规则及业务实践保持一致,具体表述为“入库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的品种,复检机构为原指定质检机构”“入库检验由仓库负责的品种,复检机构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此外,为提升规则表述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仓单办法》还进行了一些规范性修改。比如,此次优化对“提货人”“货主”“仓单注册人”等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表述进行统一,在仓单注册、入库阶段使用“标准仓单注册人”、在出库阶段使用“提货人”,其他环节使用“客户”。又如原规则中“复检申请”“异议”“书面异议”等表述优化后统一为“复检申请”。
通过上述拆分和内容优化,《仓单办法》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章节编排,体例结构更加清晰合理,规则整体规范性、准确性得到了提升。同时,与品种细则做好了精细衔接,更方便市场参与者使用。